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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套券”,拼多多十倍罚款能否成立?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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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某黄金珠宝店在入驻拼多多平台销售一款“小金豆”商品,该店在商品类目中三级类目中均选择了"其他"而非“投资贵金属”,2021年10月31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期间某黄金珠宝店通过拼多多平台共计销售372笔订单,消费者使用平台优惠券16348.6元。2022年7月26日,拼多多平台向店铺发送站内信,内容载明:“经拼多多风控部门反馈,贵店铺在2021年10月31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期间存在通过虚假交易套取平台红包或补贴的行为(以下称"刷单套券"),拼多多将依据双方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平台发布的规则,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2022年8月1日及8月4日平台对店铺作出两次扣款,扣款金额共计163486元。
二、律师分析及建议
1、律师分析:本案触犯了《拼多多虚假交易处理规则》中“将不得使用特定类目平台补贴的商品,违规发布在该特定商品类目的…”本案中某黄金珠宝店称其是对平台商品分类不了解,放错类目致使消费者使用了特定的消费券,但从实际372笔交易订单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店铺实际对商品属于“投资贵金属”属性是明知的。那么即便存在上述违规刷单套券行为,平台除以163486元是否合法呢?根据平台《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的规定“套取甲方平台积分、红包、补贴的,甲方除有权按照第11.15.1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以外,还有权从商家店铺资金中扣除相当于补贴金额十倍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商家行为构成犯罪的,甲方有权向公安部门报案以进一步追究商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上述规定在商家入驻平台之初,平台已经通过文字加粗并附下划线的方式提醒商家注意并征得商家同意,规则应当是有效的,但是处罚的标准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处以十倍罚款的金额往往过高,实践中法院往往肯定平台规则有效性的同时,也会对平台处罚的标准进行大幅下调,以平衡双方之间的权益。
2、律师建议:第一,针对刷单套券行为,平台风控部门一经发现会处以相当于补贴金额的十倍罚款,该类行为往往被平台视为严重的违约行为,通过申诉渠道难以解决,诉讼方式是目前唯一有效方法;第二,即便违规行为属实,商家亦不能当然得认为平台处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因为“十倍处罚”往往会远高于法定应处罚金额;第三,此类案件的诉讼处理,商家还应注意刑事风险的防控,如违规行为可能涉及到诈骗等刑事犯罪的风险,商家起诉前应进行充分的刑事风险评估,以防激化与平台之间的争议,案件发展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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