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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以“描述不符、滥发信息”等违规行为为由对店铺资金采取限制措施并扣除严重问题商品销售额十倍作为消费者赔付金的法律分析及对策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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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分析及法律对策

关于拼多多平台以“描述不符、滥发信息及销售无生产资质商品”为由限制店铺货款账户问题,一般难以通过平台申诉方式解除账户限制,最后往往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在诉讼过程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作为卖家通常无须举证上述平台违规事项不存在,该项举证义务应由平台方承担,但在平台方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店铺存在违规行为时,则作为卖方则着重对产品描述的合理性进行的解释,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对所销售产品的生产、销售资质进行合理的举证,如实在无法提供相应的生产、销售资质应最大限度通过生产工艺、产品来源等方面举证证明产品的正当合法的渠道,旨在降低或减轻卖家的违约行为,以降低所承担的违约金额。

关于"平台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要求商家支付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的"严重问题商品"历史总销售额(以商品ID为准)的十倍作为消费者赔付金赔付消费者,且甲方有权以商家店铺资金抵扣消费者赔付金赔付消费者”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该约定实际上诉是关于卖家违约的违约条款,对于平台的扣款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不能片面的以平台规则为准进行适用。

另外关于此类案件通过平台申诉方式虽然效果有限,但也不建议在货款账户封禁初期即采取诉讼措施,因为账户封禁作为一种手段,本质上是一种保全性质的处理方式,旨在保全资金用以赔偿消费者的权益的损失,处理与消费的问题毕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周期,因此封禁初期采取诉讼方式处理存在较大风险。

二、实物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2019年9月,XX公司入驻"拼多多"平台开设了"X某某"店铺,店铺编号****,售卖葵花籽等商品,交纳店铺保证金1,000元。2021年8月24日XX公司最后一次提现后,XX公司对账户中464,495.73元货款再次提现时显示“网络繁忙”无法提出,因XX公司长期无法从"拼多多"提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货款464,495.7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

“拼多多”运营公司答辩:“XX公司店铺存在描述不符、滥发信息及销售无生产资质商品等严重违规行为,依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及平台规则,平台有权对店铺采取资金限制措施,并扣除严重问题商品历史销售额十倍作为消费者赔付金,按2021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7日销售额728,084.40元计算,目前店铺资金远不足以支付该笔费用,故XX公司要求返还店铺资金、保证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请,无事实及协议依据。”

2、法院查明:(1)、“拼多多”运营公司提交案涉店铺订单明细及消费者投诉详情,显示:瓜子订单销售区间自2021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7日,涉及订单53,674笔,金额728,084.40元;包括瓜子、红糖等商品在内的售后订单自2019年以来共3,081笔,涉及金额48,967.60元;2021年12月期间集中产生2,247笔售后订单,绝大部分投诉内容显示,消费者在收货后对商品数量及对应价格提出异议,如"拍3送2共发5斤只发一斤""说拍三送二发五斤,11.8就发了一斤""重量数量不符合"等。XX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法核实。(2)、“拼多多”运营公司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查询截屏,显示涉案商品的公司在1801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项下有"烘炒类:炒瓜子、炒花生、炒豌豆(分装)",拟证明该企业仅有炒瓜子的分装资质并不具备炒制资质。XX公司辩称瓜子并非自行炒制瓜子,而是从上游厂商案外人处直接采购合格的熟瓜子分装后销售,故其销售的商品属于有生产资质的合格商品。XX公司另提供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的五份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回单、生产记录、检验报告、资质证书等证据。

3、法院认为:(1)、XX公司店铺销售的是否为无生产资质的不合格商品:结合XX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回单、生产记录等证据,对于XX公司主张的涉案商品瓜子系从案外人处采购后分装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其次,XX公司在商品包装上未标注其系分装商,确有不当,应予纠正。但仅因外包装不符合食品信息标识的要求不足以证明涉案食品属于无生产资质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再次,根据案外人有效期自2016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的生产许可证及许可明细,该公司在此期间具备炒瓜子的生产资质。XX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回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其采购数量、期间与平台提供的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情况、商品的保质期等之间无明显矛盾。“拼多多”运营公司主张涉案产品属于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3)、拼多多”运营公司对某公司店铺采取的处罚措施是否合法有据: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XX公司店铺涉案商品在商品规格中作了"拍3份送2斤共发5斤"的优惠内容描述,且商品详情中又以加大字体方式宣传"买2份送1斤",上述内容导致部分消费者在下单时对发货数量产生误解,从而在短时间内引发大量售后和投诉。其次,平台合作协议中双方对违规情形及违约条款的约定,有利于净化电商平台的交易秩序,但也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限制货款提现事关XX公司在平台合作协议项下的重要权利,故该项措施的采取需要有明确的依据,且限制提现措施作为一种保全属性而非终局性的措施本身应具有期限性。需指出的是,“拼多多”运营公司在采取该项措施的过程中,站内信中仅告知店铺存在"严重描述不符等欺诈违规行为",未告知具体违规情形及限制期限,未充分尽到通知义务,也不利于商户进行针对性整改,不利于平台的有序发展。再次,从本案的具体情形看,“拼多多”运营公司自2021年12月开始对XX公司店铺采取限制资金提现措施至今已持续较长时间。

结合涉案店铺售后订单的金额、XX公司的过错程度和违约情形等在案情况,本院酌定XX公司在承担违约金10,000元后,“拼多多”运营公司应解除对涉案店铺货款账户剩余454,495.73元的资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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