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凤凰网财经》消息,2025年9月19日,支付宝旗下两大经营主体完成更名。其中,支付牌照主体“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支付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App经营主体“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步更名为“支付宝(杭州)数字服务技术有限公司”。
律师办案过程中需要向支付宝调查流水的,此前抬头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今后需调整为“支付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名称更简洁,指向性更明确,与微信保持一致(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后开调查令可以复制粘贴,再也不用担心一个是“技术公司”一个是“科技公司”的尴尬了。
支付宝律师调查令抬头需相应更改,建议统一使用新抬头,具体如下:在2025年10月1日之前的支付宝调查令盖章日期可以用旧抬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日之后的调查令的支付宝抬头改为: 支付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9日,支付宝旗下两大经营主体完成更名。 1, 支付牌照主体“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支付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2, 支付宝App经营主体“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步更名为“支付宝(杭州)数字服务技术有限公司”。